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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 ,男,199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23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武强县**纺纱厂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6时许,在武强县**乡**村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家门口,王某某(魏某某母亲)、郭某某(魏某某姥姥)与被害人张某某(本村保洁员)因倒垃圾和倒脏水的问题发生口角,后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魏某某将张某某踢伤。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本案中魏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且魏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武强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和其邻居证明魏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思想进步、乐于助人、人品端正、尊老爱幼、邻里关系和睦,无不良嗜好,无参与非法组织的记录;其所在单位及同事证明其工作积极认真、团结集体、吃苦耐劳、与同事相处融洽、爱岗敬业,乐于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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