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曾用名魏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7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魏某某因从陈某某处购买猪肉的质量和价格问题找到陈某某进行理论,两人发生争吵,继而双方相互殴打,在此过程中,魏某某使用右拳将陈某某鼻子打伤,陈某某使用菜店内货架上的酱油瓶将魏某某的头部打伤。经涞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魏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涞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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