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辛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0********,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住辛集市裴辛庄新民**号楼**单元**室,**厂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辛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16日22时许,张某某(已判刑)的朋友刘某某在辛集市**街**路交叉口西侧同他人发生纠纷,后张某某伙同位某某、魏某某与贾某某一方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持刀将被害人贾某某捅伤,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贾某某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和位某某何时到达打架现场,到场后和谁发生肢体冲突,以及是否与张某某有共同伤害贾某某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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