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又名魏三,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6********,汉族,初中毕业,原兰考县**街道办**村支部书记,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住河南省兰考县兰阳街道朱庄村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31日18时许,在兰考县城关镇胜利路北段延伸段,魏某某因打扫卫生与城关乡陈寨村副支书郭某某发生争执,魏某某用铁锨将郭某某的左胳膊打伤。经法医鉴定,郭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9月4日,魏某某赔偿郭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双方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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