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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38岁,1981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4409821981********,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之一,现居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路**巷**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511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16日对其四人作出无逮捕必要决定,同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1月25日分别对其四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6时许,李某某、杨某某、卢某某等人在龙岗区平湖街道**路**号**甜品店宵夜后与该店老板魏某某因付款打折问题,双方发生口角后互相纠缠互殴,当时在场的吴某某(魏某某老乡)等人随即参与,双方互有受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李某某、谢某某(店员)、魏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卢某某的伤情为未见损伤。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双方达成和解,彼此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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