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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镇**座**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停车问题,在漳州台商投资区**镇**座小区门口与小区保安林某某某某发生口角并打架,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两次将林某某抱摔在地致其腰部受伤。经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法医鉴定,林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于2020年10月1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8日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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