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街坊**栋**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街坊**号,**医院职工。2020年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昆都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 年1 月20 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07 月17 日17 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医院值班室与其同事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冲突互相殴打,被害人陈某某用拳头打了魏某某一拳,魏某某也用拳头打了被害人陈某某脸上一拳,陈某某还手,魏某某再打陈某某脸上好几拳,后报警。经昆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魏某某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陈某某身体,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得到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