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到仁寿县**村**组李某某家解决债务纠纷,二人发生争执,魏某某打了李某某脸一下,后王某某、万某某到达现场与魏某某发生互殴,过程中,魏某某使用拳头打在万某某的鼻子上,致使万某某受伤。经鉴定,万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魏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魏某某赔偿了万某某3万元,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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