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34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与陈某甲酒后回家,行至陈某乙家门口,遇见王某甲、王某乙,双方发生矛盾,魏某某用砖块击打王淮成头部,碎砖块蹦到王某甲嘴部,致其嘴部受伤。经鉴定,王某甲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乙伤情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无犯罪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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