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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公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于2017年9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24日16时许,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座的电梯内,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吵、推撞,到达29楼后,二人又互相脚踹、击打对方,致李某某左手受伤。经鉴定,李某某左手第5掌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手无名指远节指骨折,构成轻微伤。

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被抓获到案。2019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赔偿李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李某某对魏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市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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