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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61993********,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单元**号,住本市迎泽区**小区**。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建明,男,1970年**月**日出生,山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2时20分许,被害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因其妹妹李某某与妹夫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婚姻家庭问题,在本市迎泽区建设南路长风东街东北角,用拳头殴打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面部,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母亲高希荣上前拉架,被害人李某某将高某某推开,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遂上前与李某某厮打,后被拉开。经太原市迎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鼻背部皮肤裂伤瘢痕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不起诉人方对引发犯罪不负有责任,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亦积极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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