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现住延吉市**区**园**号楼**单元**室,群众,个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不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8时30分许,在延吉市**街**花园****室门市房内,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与其前妻孙某某,因看护孩子的问题发生口角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将被害人孙某某摔倒在地,并用脚踢了孙某某臀部及腰部,致使孙某某脾脏搓裂。
经鉴定,孙某某本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11月11日,魏某某被延吉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有自首情节。
2020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决定对魏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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