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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3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与被害人章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村**头魏某某家门口因琐事发生争执。期间,魏某某与章某某相互拉扯过程中倒地,致章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章某某的损伤程度已经达到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经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接受证据清单、病例材料、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案发经过、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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