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84********,汉族,初中,进城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镇**街**组**号,住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8时许,在河北省三河市汽车站西侧保健品店,因债务问题赵某某与魏某某发生打架,期间魏某某用圆凳和不锈钢水杯将赵某某打伤。2020年6月19日,经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11月6日,魏某某与赵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赵某某家属对魏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被害人有过错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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