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会宁县**镇**南路**号,现住该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在会宁县**小区民房内喝酒,期间,曹某某劝说魏某某停止喝酒,魏某某不同意,站在曹某某对面拿起案板上的菜刀一边比划一边劝说曹某某继续喝,曹某某起身时脸部碰到菜刀,致左脸部、耳朵受伤。经鉴定,曹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过失致人轻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魏某某作绝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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