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曾用名魏某安),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号,现住定西市安定区**小区**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广场兰州银行门前马路边停车位,因收取停车费一事与收费员杜某某发生争执后将其推倒在地,致杜某某身体左侧6、7肋骨骨折,右侧5、6肋骨骨折。经鉴定,杜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24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书》,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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