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镇**村**号,住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2019年魏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行为被静宁县公安局仁大派出所行政治安处理。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0时许,在秦安县**镇**村刘某某家中,因女婿魏某某到岳母刘某某家中找妻子陈某某一事,魏某某与刘某某发生争吵,后魏某某用拳殴打刘某某胸部、背部,致使刘某某肋骨、胸骨骨折,经秦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刘某某肋骨、胸骨骨折损伤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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