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6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现住延吉市**街**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09时30分许,因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电话通话中说了脏字,郑某某到魏某某所工作的延吉市**街**公寓**办公室与魏某某理论,随后郑某某与魏某某在延吉市**街**公寓西南角处发生争执,之后郑某某与魏某某相互殴打,造成郑某某面部受伤,魏某某脸部和头部受伤。
2020年02月24日,经延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二级轻伤。
2020年03月05日,经延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二级轻伤。
2020年7月13日魏某某在与郑某某在延吉市公安局达成刑事案件和解,约定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魏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成年人的事实。
(2)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证实被不起诉人到案经过。
(3)情况说明,证实: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魏某某故意伤害案中魏某某称郑某某右手持拳头大小黑色物品殴打魏某某头部,郑某某表示记不清自己是否持械,民警通过监控发现,两人互殴时却有一黑色物品掉落,民警去寻找该物品但未能找到。
(4)接受证据清单、CT报告单、医院病质、伤情照片,证实:郑某某、魏某某受伤情况。
(5)违法犯罪情况查询清单,证实:郑某某、魏某某暂无违法犯罪记录。
(6)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证实:2020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斗承认互相故意伤害对方的犯罪事实,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请求对双方依法从宽处理。
(7)吸毒现场检测,证实:2020年6月18日郑某某冰毒检测呈阴性;2020年6月18日魏某某冰毒检测呈阳性;2020年12月10日魏某某冰毒检测呈阴性。
2.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证实:2020年02月13日08时40分许,我给郑某某打电话准备安排活,但是郑某某没接电话,后来郑某某给我回电话了说:“有什么事吗?刚才没听到。”,我说:“哎呀我草,没什么事了,就是小区内消毒的事情,我安排别的保洁去做了。”,之后我们就把电话挂断了。2020年02月13日上午9点左右,郑某某到我所在的**公寓**办公室,跟我说:“你跟谁这么说话呢,你跟你爸妈也这么说话啊?”,我说:“我也没说啥啊。”他说:“你跟谁草草呢?”我说:“我这口头语带出来的,我也没说啥啊?,我现在感冒难受,你先走吧,改天再说”,听完郑某某摔门就出去了。过了一会儿我走出办公室去找郑某某去谈谈这事儿,我找到郑某某的时候他已经从**公寓西南侧越过铁栏杆在**公寓外面了,我隔着铁栏杆跟郑某某说:“老郑,你先别走,你因什么事跟我发这么大脾气?你看我手机录音里也没说什么话。”郑某某说:“我脾气不好,你滚,不跟你说话。”,我说:“你先消消火,咱俩谈一谈,你听我手机录音,我也没说啥啊,而且你把我爸妈都抬出来了,咱俩差不了几岁吧,达不到把爸妈抬出来,你算老几啊?”。听完郑某某就隔着铁栏杆抓住我的肩部往他那拽,我为了挣脱抓住郑某某衣服往后蹬了铁栏杆了。后来郑某某手里拿着黑色的铁块似的东西从铁栏杆越过来,殴打了我的头部和面部三四下左右,我也用左手手掌殴打了面部三四下,郑某某手里的黑色的铁块掉地上了,之后我俩就都停手了,就互相抓着对方衣服,之后被路过的小区业主拉开了。
(2)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证实:2020年02月13日09时10分许,早上姓魏的男子给我打了一个电话,我没听到,之后我给他打了回去,我说:“魏主任,你来电话了?”,刚说完,姓魏的男子就说:“操,都什么时候了,才给我来电话”。我说:“我刚才没听见,刚看手机”,然后姓魏的态度很不好的跟我说:“好了,好了”。然后就把电话挂了,因为他在电话里的态度很不好,然后说话还带脏字,我就去了**公寓**办公室找姓魏的男子了,我进屋跟他说:“怎么了,魏主任,我打电话晚了你不高兴了”姓魏的说:“好了,好了”,我说:“你怎么这个态度呢?刚才打电话态度就不好”。他说:“我这是口头语”,我说:“你跟你父母说话也用这个口头语吗?”,之后姓魏的男子就说:“我父母咋的了?”。我说:“我没说你父母”他说:“我今天嗓子疼,不想跟你说话,出去”,我说:“做人,要互相尊重”,之后我就走了,之后在小区里干了一会儿活,大概20分钟左右,之后我就翻过**公寓西侧栏杆准备去**花园干活,我刚翻过栅栏,姓魏的男子就走了过来喊我让我回去,我说:“我不过去,你都说不跟我说话了,我还过去干啥”,姓魏的还是让我回去,我说:“我下班了,下班之后我想去哪就去哪是我的自由”。姓魏的男子说:“你今天把话给我说清楚”,我就走到栅栏边上问他:“你多大岁数了?,我今年60岁了”。姓魏的男子说:“你60岁你有资格侮辱我父母吗”?我说:“我怎么侮辱你父母了”他说:“我侮辱你父母你能接受吗”?我说:“你在说一遍”?姓魏的男子说:“我操你妈,我今天整死你”。然后就用脚踢了我下体处两下,之后我就忍不住了,翻过栅栏,我跟姓魏的厮打在一起了,后来**公寓的居民看到我俩打架,就把我俩劝开了,然后我就和姓魏的男子就到物业办公室,我去洗手了,这时姓魏的男子跟物业保安说报警吧,我说:“行,报警吧”。我在物业等警察过来时,物业经理说:“报警取消了,你先回去把”我听物业经理说不报警了,我就回去了。
3.鉴定意见:证实:2020年02月24日,经延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二级轻伤。
2020年03月05日,经延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二级轻伤。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案发现场监控、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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