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1〕10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2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花园**区**栋**房,住深圳市坪山区**街道**社区**大道**栋**,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怀疑因被害人纪某某的原因导致其妻王某某工作不顺心,2020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看到被害人纪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奔驰越野车,出于报复的心理,遂用随身携带的一个小螺丝刀围着该车前保险杠、四扇门、后保险杠左右侧以及车尾箱处各划了一道深深的划痕,导致车身9幅漆受损,经鉴定,该车被损毁的价格为人民币13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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