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住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伙同程某某、支某某、龚某某,在武清区泗村店镇小陈庄村幼儿园门前,以被害人天津**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施工破坏了该幼儿园门前的地砖为由,阻拦该公司施工队施工,并向施工队索要6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将6000元人民币退还给天津**工程有限公司,并得到了该公司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退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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