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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敲诈勒索案)_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王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家属院**号,现住铜川市新区**西区**号,系耀州区******。该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铜新公刑诉字[2020]12号移送铜川市耀州区检察院新区检察室审查起诉,2020年3月25日铜川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3月27日收到卷宗3册。同年4月26日,我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5月25日,公安机关补查后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帆(已提起公诉)见有陌生男子在微信中约其妻寇某某(已提起公诉)见面,遂与被告人寇某某预谋,见面后若该男子欲与寇某某发生关系,则二人以报警相要挟向对方要钱。随后寇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相约,到铜川市新区**酒店418房间见面,杨某帆骑电动摩托车送寇某某到酒店后在酒店附近徘徊等待,约49分钟后,杨某帆接到寇某某电话后进入到**酒店418房间,以其妻子寇某某被强奸为由,威胁要报警,敲诈勒索刘某两万元。在刘某还未交付钱时,杨某帆以其妻子被人强奸为由,打电话叫被告人杨某涛(已提起公诉)来帮忙处理,杨某涛遂叫上与其在一起的魏某某到达新区**酒店418房间,随后,杨某涛以两万元太少,要报警处理为由,要求刘某支付5万元,后经协商减至4万元,并安排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写好协议后让被害人刘某抄写2份,被害人刘某因钱不够当场只交付2万元。杨某涛遂让杨某帆开走刘某停在**酒店楼下的陕B******黑色大众牌迈腾轿车,以该车为抵押,待刘某交付剩余的2万元后再将车归还。当日下午,被害人刘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前来取钱的杨某帆抓获,后抓获寇某某抓获;2019年12月20日,杨某涛、魏某某在单位领导带领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本案从犯且未参与分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王益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页无正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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