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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污染环境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三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72********,汉族,初中毕业,济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济源市**镇**村。曾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济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至2020年2月15日期间,在济源市**镇**村村北济源市**有限公司厂区东北角,济源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魏某某未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贮存含镉危险废物603.2吨。2020年2月15日,济源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济源市**有限公司厂区存放的物料、固体废物毒性鉴别分析,发现位于厂区东北侧土黄色固体废物(5#堆)中镉浸出液浓度为1.26mg/L,超出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的标准,判定为含镉危险废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济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魏某某主观上有污染环境的犯罪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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