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31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石门县**院医务人员,住石门县**街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自石门县**乡卫生院往石门县**镇**卫生院方向行驶。当日20时5分许,车辆行至石门县**乡**村一十字路口时,撞倒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皮某某,造成皮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皮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13日死亡。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皮某某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经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魏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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