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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涉嫌偷逃税款案公开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曾用名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75********,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户籍地金塔县**乡***村*组*号,住金塔县金塔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逃税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金塔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7月5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8月3日重报;同年9月15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10月11日重报,期间经批准三次延长审查期限15日。同年11月20日本院向金塔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1日金塔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2019年10月18日恢复审理,同年10月24日开庭审理,同年12月10日终止审理,2020年12月18日恢复审理。2020年12月30日本院决定撤回起诉,金塔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9月,魏某某以1417510元的价格购买了金塔县金塔镇解放路**花园住宅小区面积1145平方米的商业营业用房。2012年5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同年7月,魏某某委托兰州**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产2012年7月8日的评估总价为563.34万元。2013年1月30日,魏某某与李某、王某在金塔县工商局注册登记了“金塔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注册资本101万元。三人约定,魏某某以该房屋实物出资70万元,其余493.34万元作为资本公积,魏某某占注册资本总额的69.31%。航天文化公司成立后,魏某某未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

2014年3月14日,魏某某以该房屋作抵押,以航天文化公司的名义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酒泉市分行签订了《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设定了最高额抵押担保,授信金额500万元。2014年3月19日,贷款300万元,3月20日该笔贷款转入金塔县大世界装饰材料总汇尾号1871账户,后转入张军账户,最终进入魏某甲账户;同年6月11日,再次贷款200万元,该笔贷款转入酒泉佰思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账户,后分别转入魏某、盛某、魏某某账户。

2014年10月27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魏某某、李某。2015年6月贷款到期后,该公司及魏某某无力偿还贷款。2015年7月8日,魏某某与张某某签订了“贷款债务转让协议”,同年7月18日,魏国峰与张某某签订了“航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当日,魏某某收到张某某支付的定金10000元;同年7月29日张某某向**文化公司支付10万元。2015年8月5日,魏某某、张某某到金塔县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将公司股东由魏某某、李某变更为张某某、武某某,法人代表由魏某某变更为张某某。同年8月26日,魏某某向税务机关以资入股申报纳税,计税依据70万元,契税税额2.1万元,由张某某缴纳。同年9月17日,张某某通过赵某某账户向航天文化公司账户转款505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同年9月18日,魏某某、张某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由“魏某某”并更为“金塔县航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某某)”。

2016年8月15日,金塔县原地税局稽查局向魏某某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同年10月11日,该局向魏某某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追缴魏某某转让房屋产权未申报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合计616288.23元,限魏某某在15日内缴纳税款。同年11月8日,该局向魏某某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魏某某未补缴应纳税款,未申请复议。2017年1月6日张某某补缴契税、印花税合计164253.39元。2017年1月,魏某某不服《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肃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同年3月1日金塔县原地税局稽查局撤销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魏某某申请撤诉,同年3月6日肃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同意魏某某撤回起诉。

2017年3月7日,金塔县原地税局稽查局将魏某某涉嫌逃税罪一案移送金塔县公安局,金塔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侦查。2017年11月7日,金塔县原地税局稽查局重新审查该案认为“发现新证据证实魏某某销售营业用房销售金额增加,计税依据发生了变化”,撤销了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于2017年11月9日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魏某某未申报纳税金额合计621728.21元。魏某某申请行政复议,酒泉市原地方税务局复议认为原税务处理决定书所引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失效,存在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金塔县原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2020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金塔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魏某某未申报纳税金额合计621728.21元。魏某某申请行政复议,酒泉市税务局认为金塔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超越职责权限,决定撤销。2020年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魏某某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合计431236.7元,股东股权转让应纳印花税2575元,并认为魏某某的行为不认定为偷税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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