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66********,汉族,初中文化,**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住田家庵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4时许,魏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霍邱县范桥镇代店村到临水镇,途经冯井镇冯井街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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