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66********,汉族,初中文化,**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住田家庵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4时许,魏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霍邱县范桥镇代店村到临水镇,途经冯井镇冯井街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2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