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90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庙**村**村**号,现住丰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白色尼桑牌小型轿车,沿丰南区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丰南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提取其血液送唐山宏基司法检测,检测结果为:88.39mg/100ml,系醉酒。魏某某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经口头传唤自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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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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