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二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街,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5月3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7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4日两次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日,郑某某将自己的车牌为湘******的**牌轿车作抵押,在岳阳市**汽车租赁公司借款3万元。3月13日,周某甲、周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强行将郑某某的车辆拖走并逼迫郑某某缴纳本息共计5.5万元未果,周某甲即安排龙某某(已判刑)通过抖音联系到湖北省监利县**汽车城**名车任业务员的刘某某(另作处理),将该车通过非法债权转让的形式,以5.6万元转卖给刘某某,随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明知该车无合法转让手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情况以6.8万元购买该车。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1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认定的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