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朱唐盛,江苏剑桥顾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 年 9 月 24 日晚,陈某某在枫桥派出所调解处理一起纠纷后,行至苏州市高新区**街**菜场附近**店内,无故拍打汤某某背部,后与在该**店内饮酒的汤某某、李某甲及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三人起争执。随后,陈某某电话联系杨某某、李某乙等人,汤某某先拉着李某甲、魏某某离开,在离开途中,李某甲、魏某某气不过,返回**店准备找陈某某理论,汤某某再次将李某甲、魏某某拉走,行至**桥附近时,陈某某带着杨某某、李某乙追上汤某某、李某甲、魏某某三人并实施殴打,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杨某某捅伤。经鉴定,杨某某的伤势已构成人体重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不能排除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有正当防卫的可能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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