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现住**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洪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凌晨2点左右,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来到洪洞县某某运输公司,将该公司办公楼的玻璃门、指纹机和调度室内的电脑等办公物品砸坏。2019年9月29日经洪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5385元。
魏某某从某某运输公司出来后,联系朋友乔某某自动到明姜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魏某某赔偿被害人郑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魏某某能积极与被害方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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