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乡**村**组,住本村。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黑茶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黑茶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到4月底,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为修建房屋自用,在山西省黑茶山国有林管理局石桥林场安家沟营林区51林班7小班、36林班19小班内,使用手锯盗伐华北落松树96株,并将盗伐的林木全部运送回自家院内存放。2020年5月9日被黑茶山分局石桥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盗伐树种为华北落叶松,被盗伐木材材积为2.2902立方米,蓄积3.27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被不起诉人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劣迹调查表等;3.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检测笔录及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又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华北落叶松96株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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