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7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住四川省彭州市**小区**栋**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利用给广汉市**工地运送水泥之便,窜至该工地一期16楼附近,由周某某望风,魏某某与杨某某将堆放在16号楼下的500个铸铁十字扣件搬运到周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R5****货车上运输到彭州市**路**号任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出售,获款1500元,三人各分得500元。2020年7月7日公安侦查人员在该废品收购站追回了该批铸铁十字扣件。经鉴定,涉案的500个铸铁十字扣件价值2135元。
2.2020年6月25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在逃)利用给广汉市**工地运送水泥之便,窜至该工地一期14楼附近,由周某某(另案处理)望风,魏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三人将工地内的铸铁十字扣件装入编织袋,在其搬运编织袋的过程中,被工地管理人员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魏某某逃脱,现场将杨某某、周某某挡获,并挡获已装有铸铁十字扣件的编织袋22袋,铸铁十字扣件共计1100个。经鉴定涉案的1100个铸铁十字扣件价值4697元。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和杨某某、周某某二人的亲属与被害单位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该公司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主动到广汉市公安局西外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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