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3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北京**有限公司**,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户籍在山东省济南市**镇**村**街**巷**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至6月1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先后三次到本市市南区**路**号可好便利店,盗窃便利店货架上的洗发水、浴巾、数据线(共价值人民币60余元)。魏某某被便利店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价格明细、营业执照、魏某某基本情况、电话查询记录、人口信息、魏某某身份电话查询情况、魏某某身份警综平台查询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附照片;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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