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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高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46********,汉族,文盲,务农,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至高淳区淳溪街道牡丹园一幢一楼“高淳电商”店内,窃得被害人陈某甲挂置在该店电风扇上的黑色皮包一个,内有苹果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皮包价值人民币52元,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83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魏某某住所查获涉案皮包和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高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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