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高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46********,汉族,文盲,务农,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至高淳区淳溪街道牡丹园一幢一楼“高淳电商”店内,窃得被害人陈某甲挂置在该店电风扇上的黑色皮包一个,内有苹果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皮包价值人民币52元,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83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魏某某住所查获涉案皮包和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高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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