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沂水县**医院影像楼三楼,将看望生病亲友的刘某某放排椅上的棕色背包盗走(内有现金1400元、OPPO手机一部、超市购物卡、银行卡等物品一宗),价值共计3700余元,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民警处警前主动将盗窃财物归还刘某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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