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田家庵区国庆路金地社区金地国际城**期**室,住址同上。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8月3日凌晨2时许,魏某某走出本区淮舜南路**网吧,发现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小刀电瓶车(经鉴定,价值2375元)没有上锁,遂上前将该车盗走。魏某某交代:盗窃后将该车停放在本区**小区对面路边,次日下午14时许前去取车时发现该车不见了。魏某某因盗窃该电动车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9年8月20日,魏某某家人赔偿被害人陆某某损失2600元,取得陆某某谅解。
2、2019年7月27日1时许,魏某某来到合肥市经开区芙蓉路**栋地下车库,发现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一辆黑色雅艺牌电瓶车(经鉴定,价值2238元)没上锁,钥匙挂在车上,遂上前将该车盗走。当日下午,魏某某将该车以500元价格卖给修车铺的盛某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019年9月11日,魏某某家人赔偿被害人胡某某3200元,取得胡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照片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陆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检查、勘验、指认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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