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地为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楼乡**村**楼**号,现住长沙市望城区**宿舍,2006年7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颜小娟,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来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被害人殷某某准备拆迁的房外,从该房屋侧门进入房内,发现房屋内非常凌乱,且无人居住,便将该楼房一至三楼显露在墙壁外面的电线扯出,在一楼厨房地上捡了一根电缆线,将二至三楼空调内、外机铜管用手掰断。随即魏某某将所盗窃的物品分别装入四个袋子内,提至房屋顶楼,并将其中一袋从顶楼丢到一楼。次日凌晨6时许,魏某某将该袋物品以510元的价格销售给一废品店老板。下午4时许,魏某某再次来到殷某某准备拆迁的房屋顶楼,将三袋盗窃的物品丢掷楼下,魏某某将其中一袋以53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第一次收购他废品的老板,余下两袋以140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一流动商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88元。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魏某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4000元,殷某某自愿谅解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截图、接受证据清单、货币安置区房屋拆迁补偿明细表及房屋面积图、刑事判决书-(2006)二七刑初字第537号、收条、谅解书、关于涉案铜芯电线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2.辨认、提取、勘查笔录;3.证人喻某某、刘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前科等法定、酌定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