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4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4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路**村**幢**室。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0日间,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本市雨花台区**路**村**幢的**鸭血粉丝汤店内,为实施盗窃,多次向被害人于某某提出需要兑换零钱,后趁被害人于某某上楼找零钱之机,顺手从店内工作台上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19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该店内以上述方式窃得现金30元。
2.2019年12月2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该店内以上述方式窃得现金40元。
3.2020年1月1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该店内以上述方式窃得现金120元。
2020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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