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4********,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乡**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到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赵某某家帮忙,并结识了李某某。2020年4月2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应李某某邀约到李某某家喝酒,李某某在醉酒后,就从卧室衣柜里面拿出一个包,并从包里面掏出一沓钱摔在桌子上,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和李某某一同把钱拾起放回包内,并由李某某把该包放回卧室衣柜里,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对这笔钱起了盗窃之意。随后二人离开李某某家,并返回赵某某家。2020年4月24时0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借上厕所之机返至李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将李某某留在卧室衣柜包内的现金盗走。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被查获后,从其包内查获被盗现金5600元。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又偿还了失主李某某1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被盗财物已归还失主,社会矛盾化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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