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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盗窃案)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3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穿石乡******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0时许,被不起诉疑人魏某某在广安市人民医院后门水果摊处购买水果时捡到一把电瓶车钥匙,见旁边停放着一辆红色奇蕾牌电动自行车,遂心生贪念,将该电瓶车盗走并供自己使用。经鉴定:被盗的“奇蕾”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80.00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盗的“奇蕾”牌电动自行车已经发还给受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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