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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7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1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号。因犯有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来到宝安区石岩街道**新村门口治安岗亭,盗走放置在该处的一个快递包裹,该快递包裹系被害人古某某网购的耳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元)。随后,魏某某来到**新村**栋**百货门口,盗走放置在该处的另一个快递包裹,该包裹系被害人饶某某网购的一部红米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20年6月23日8时许,侦查机关在宝安区石岩街道**村*区**号****房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抓获归案。

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家属对被害人饶某某进行赔偿。饶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魏某某表示谅解,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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