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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盗窃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魏**,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92010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室。原系*******员工。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马军通过朋友介绍将被不起诉人魏**(西安捷岱商务咨询公司员工)加为微信好友,让魏**帮其贷款。二人相约2019年9月19日14时至渭南市****东路多味秦镇米皮店后,魏**使用马军的支付宝从分期乐平台贷款5400元至马军的支付宝账户,后魏**将该5400元在马军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转至自己的支付宝上占为己有。魏**将马军手机上的相关信息全部删除,对马军谎称没有借贷成功后离开渭南市。2019 10月18日魏**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魏**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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