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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盗窃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2000********,汉族,本科在读,系四川**大学生物工程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大学二年级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街**号**栋**单元**号,住四川**大学**宿舍**栋**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紫雄,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魏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20日期间,在四川**大学汇南校区的中通(京东)快递店和圆通(菜鸟驿站)快递店盗取快递包裹10次,合计金额1590.34元。

1、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20日期间,魏某某在四川**大学汇南校区的中通(京东)快递店盗取快递包裹1件(内含良品铺子东北红松1袋、迷你小香肠2袋),网购价格为59.13元;

2、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20日期间,魏某某在四川**大学汇南校区的中通(京东)快递店盗取快递包裹1件(内含良品铺子酥脆薄饼干2盒、冻干雪花酥2盒、柠檬片1袋、猪肉脯1袋、蛋黄酥1盒),网购价格为94.79元;

3、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20日期间,魏某某在四川**大学汇南校区的中通(京东)快递店盗取快递包裹1件(内含1双粉色39码女士西遇牌运动鞋),网购价格为98.98元;

4、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20日期间,魏某某在四川**大学汇南校区的中通(京东)快递店盗取快递包裹1件(内含白色安踏牌板鞋1双),网购价格为79元;

5、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20日期间,魏某某在四川**大学汇南校区的中通(京东)快递店盗取快递包裹1件(内含良品铺子掌中宝1袋、夏威夷果1袋、开心果1袋、面筋卷1袋、蛋黄酥1袋、肉松饼1袋),网购价格为142.06元;

6、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20日期间,魏某某在四川**大学汇南校区的中通(京东)快递店盗取快递包裹1件(内含良品铺子椰蓉腰果1袋、面筋卷1袋、卤味鸭舌鸭脖21小包、肉食零食大礼包1个、巨型零食大礼包1个),网购价格为174.98元;

7、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20日期间,魏某某在四川**大学汇南校区的圆通(菜鸟驿站)快递店盗取快递包裹1件(内含透真牌保湿水1瓶以及赠品2瓶),网购价格为134元;

8、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20日期间,魏某某在四川**大学汇南校区的圆通(菜鸟驿站)快递店盗取快递包裹1件(内含李宁牌羽毛球拍1支),网购价格为103元;

9、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20日期间,魏某某在四川**大学汇南校区的圆通(菜鸟驿站)快递店盗取快递包裹1件(内含黑色男式面包服1件、良品铺子巨型零食大礼包1个),网购价格为214.40元;

10、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20日期间,魏某某在四川**大学汇南校区的圆通(菜鸟驿站)快递店盗取快递包裹1件(内含白色欧芮儿女式羽绒服1件),网购价格为490元。

魏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11月23日与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达成和解,支付赔偿款2038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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