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职务侵占、挪用特定款物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万州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01194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重庆万州**电瓷厂法定代表人、书记、厂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单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冉启荣,重庆市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24至2019年11月24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担任重庆万州**电瓷厂法定代表人、书记、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3年至2005年5次领取移民资金共计40.2万元;于2005年4次领取职工低保资金共计8.8060万元;领款后未交财务人员入账,用于个人电话费、吃饭、乘车等开支,后携部分公款潜逃。

2007年,**电瓷厂进行了破产清算,并对魏某某任期内的经济问题进行了审计,审计认为:“魏某某任期内决策并代行出纳职责经办了移民资金435万元的收支,账面反映该项资金主要用于移民迁建工程288.5万元、借给重庆万州**门窗型材有限公司89万元、魏某某个人侵占移民资金30万元”。魏某某尚有欠发工资、养老保险等 80929.94元未实际领取。

2018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再次对魏某某提供的票据进行了审计,票据总金额767787.62元,鉴定确定用于**电瓷厂的支出128953.39元,确认不是**电瓷厂的支出522144.98元,根据现有资料无法判断其款项性质及用途,不能确认为**电瓷厂支出的116689.25元。

故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利用担任重庆万州**电瓷厂厂长 的职务之便挪用了该厂的移民特定款物49.06万元并将其中的163487.42 元非法占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魏某某经办移民资金435万元中有2885000元用于移民工作,借给重庆万州**门窗型材有限公司89万元、侵占30万元的事实只有审计报告证实,魏某某辩称移民资金均用于厂内开支,且其新提供的票据有一部分经二次审计已经认定为用于厂内开支,给重庆万州**门窗型材有限公司的钱有文件规定系投资,金额为100万元,均属于专款专用。但厂长是否有支配移民资金权限、移民资金的用途、**电瓷厂与**门窗厂的关系,现无证据证实,所以无法认定职务侵占金额。二是对未入账移民资金40.2万元未进行单独审计,资金去向不明,不能确定是否将移民款挪作他用;职工低保款8.806元,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是否属于特定款物。三是现有证据仅能证实魏某某将2万元低保款用于个人开支,未达到职务侵占罪定罪标准。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位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是一条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5倍执行(即6万元以上为职务侵占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为职务侵占数额巨大)。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是一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法非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系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有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