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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021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地,居民,系石家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前科,无党派。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魏某某等10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经崔某某介绍,张某甲以26000元将庆城县**公司转让给张某。20177月份,李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希望能给庆城县**公司虚开9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一定金额的税点,魏某某将李某某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想法告诉吴某某,吴某某指使魏某某帮助李某某联系增值税专用发票,魏某某找到李某甲让其帮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票面金额的2%给予提成。李某甲答应后以自己经营的**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庆城县**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税额133994.32元,并与庆城县**公司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李某甲将签订的虚假合同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快递邮寄给魏某某,后李某某从魏某某处取走虚假购销合同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蒙蔽税务机关检查,魏某某和吴某某、李某甲三人以第三方资金回流的方式用**商贸有限公司和庆城县**公司的公户走了交易流水。李某甲的**商贸有限公司给庆城县**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在庆城县税务局进行了认证、共抵扣税款133944.32元。李某甲虚开发票获利1.8万元、吴某某、魏某某共获利1.5万元,李某某获利1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商贸有限公司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谁交付庆城县**公司的未查清,与张某等人涉嫌犯罪有无因果关系不清,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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