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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献县**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北省献县商林乡****号,住本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系献县**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9月27日,魏某某通过一上门推销煤炭的业务员(身份不详)购买**煤场的煤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金额1276856元,税款185526.08元。经查,仅有52685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真实货物交易,系善意取得,涉及税额76551.72元。其中有票面额7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系魏某某向该业务员支付票面金额9%的开票费获取,涉及税额108974.35元。2014年9月29日,魏某某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抵扣。2018年9月26日,献县公安局收到云端案件线索。2018年10月16日,魏某某补缴全部税款并缴纳相应滞纳金。2019年6月12日,魏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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