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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西检公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963********,汉族,初中文化,营口**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住营口市老边区**(户籍地营口市站前区**里**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2月27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给营口**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运输劳务,该运输劳务结束后,在结算运费时因自己无法提供发票结算,通过司机张某某联系找到被告人桑某某,通过桑某某介绍让营口**物流中心为营口**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虚开8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为:71609.01元。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组,虚开税额:71609.0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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