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绰号“乌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300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无业,户籍所在地石河子市,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庄园**幢**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武庆宗,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17日2时许,黄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白某某、赵某某、唐某某,在克拉玛依市“一号井”附近对准备承运30余名农民工的被害人方某某进行殴打,强取其承运经营权,违法所得2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从犯,且对被害人仅使用轻暴力,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