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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住商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日、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3日、2020年6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商洛公安局商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商洛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6月中标后确定为镇超工程的实施企业,中标区县为山阳县、商南县。2013年左右,邓某某安排魏某某负责该项目的实施,魏某某提供变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复印件及超市照片,由财务人员提供超市建设支出明细表及发票复印件,办公室主任徐某某准备申报验收材料提交给山阳县、商南县**局。2013年**公司申报三个镇超工程项目,分别以**工贸山阳户**超市,**工贸商南县城关镇**超市和**工贸赵川镇**超市为名申报镇超工程项目。魏某某给三家超市提供2000元到2万元不等现金及酒水作为报酬,更换三家超市门面为**工贸公司超市,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公司为经营者,邓某某为法人代表的营业执照在超市进行悬挂应付验收,后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后获得补助资金共计50万元。2018年纪监部门调查**公司后,**公司又给以上三个超市共补现金共28万元3.6万元酒水及三台电脑应付调查。(2)2008年,**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被确定为承建商南县、山阳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企业。2008年至2013年**公司按照政府部门要求进行申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邓某某安排魏某某具体实施该项目。在该项目申报过程中魏某某为给公司增加收入及自己多拿提成,采取捏造虚构店铺等手段(其中捏造直营店17家,加盟店15家),骗取国家补贴资金共计33万元。在该项目申报中另以山阳县**商贸中心申报乡镇商贸中心项目,该中心法人为高某某。魏某某为让高某某配合验收,承诺**公司给高某某2万元现金,随后通过安装门头制作虚假资料进行申报,后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骗取政府补助资金50万元,2018年为应付纪监部门调查,魏某某再次给高某某20万元现金及价值5万元酒水。**公司前后一共给高某某现金22万元及价值5万元的西凤系列白酒。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共同犯罪的基本事实不清。根据魏某某的供述,其在申报镇超工程和商贸中心时曾经给一白姓经理汇报,白经理是否给邓某某汇报不清楚。但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并未查明白姓经理的具体身份情况,无法核实魏某某给其汇报的相关情况,也无法核实白经理是否给邓某某汇报,邓某某对魏某某的行为是否明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邓某某明知魏某某的行为,共同犯罪的基本事实不清。(2)非法占有的故意无法认定,有争议。本案是以**公司单位名义实施的诈骗行为,刑法规定只能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和具体实施者的刑事责任。该案所骗取的专项资金进入了**公司的账户,魏富伟只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对专项资金没有任何控制和支配的权利。根据魏某某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按照公司的安排负责实施项目,其个人仅是为了获得提成(根据魏某某的供述计算涉案超市提成为3700元),非法占有涉案补贴资金的主观故意不清,如果**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某某参与作案,则可以以共同犯罪追究魏某某的刑事责任。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不能证明邓某某参与了该诈骗活动,所以不能认定魏某某对该专项资金有非法占有的故意。(3)**公司在案发前后已经退还了诈骗款项,国家损失已经追回。综合以上,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认定魏某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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