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二部刑不诉〔2020〕Z43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澄海区**街道**路西2巷5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6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闲鱼APP上以ID号“黄某某**”发布收购商场超市购物卡的信息。之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联系到在该平台出售**超市购物卡(价值1000元人民币)的被害人蔡某某,其先与蔡某某进行聊天,在取得蔡某某信任后,借口需要查验购物卡能否使用为由,套取该购物卡的账号和密码,然后将被害人蔡某某拉黑,继而将该购物卡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手出售。
2020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通过闲鱼APP,采用上述方式,套取被害人欧某某的8张**商场购物卡(共价值4000元)的卡号及密码,然后以3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手出售。
2020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通过闲鱼APP,采用上述方式,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5张**商场购物卡(共价值7200元)的卡号及密码,然后以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手出售。
2020年6月11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天河区猎德路一酒吧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抓获归案。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认罪认罚;且其家属退赔了上述三名被害人的钱款,三名被害人自愿谅解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谅解书、收据等书证。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涉案手机一部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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