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金检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住重庆市渝北区**栋**。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至尊OL”手机游戏中通过世界频道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虚假游戏账号售卖信息,被害人徐某某看到后向其表达购买意向。经协商,被害人于2020年10月4日通过微信分别转账人民币1500元、3200元(以下币种同),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始终提供虚假游戏账号密码, 致使被害人无法正常登陆,后以与被害人切断联系的方式不再履行承诺,骗取被害人钱款4700元,并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重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微信账号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害人被骗经过。
2.被害人徐某某提供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尾号9429),证实被害人被骗金额。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处扣押涉案手机两部。
4. 公安机关制作的涉案照片,证实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与民警短信来往记录、涉案游戏账号等相关信息。
5.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历次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 本院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被害人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被不起诉人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7. 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证实其对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8. 金山公安分局朱泾派出所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的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审查起诉阶段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不起诉。
本案涉案财物已退回公安机关。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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